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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傾倒大量疑是消毒藥水的剌鼻性液體是否有罪?

發問:

長期傾倒大量疑是消毒藥水的剌鼻性液體是否有罪?有一個情況令我十分困擾,本人為街市小販,長期而來隔離檔既檔主總在收檔時即中午時分(佢特別早走),於渠內頃倒大量類似消毒藥水既液體,由於街市的渠是全部相通,我的檔位更是首當其衝。液體難聞剌鼻程度令不少客人為之卻步,本人亦感到十分困擾不適。本人多次向所屬街市的辦事處反映兼投訴,但辦事處管理人員到場勸告佢不要倒"臭水",佢不是口頭敷衍了事就是辯駁作消毒清潔。我有三大疑問:1)長期傾倒大量此類液體而影響他人算唔算犯法?清潔人員亦會用到消毒藥水,同佢既用法有無分別?有無用量既限定?如是,是那條例?2)該檔主不容許街市清潔隊進入... 顯示更多 長期傾倒大量疑是消毒藥水的剌鼻性液體是否有罪? 有一個情況令我十分困擾, 本人為街市小販, 長期而來隔離檔既檔主總在收檔時即中午時分(佢特別早走), 於渠內頃倒大量類似消毒藥水既液體, 由於街市的渠是全部相通, 我的檔位更是首當其衝。 液體難聞剌鼻程度令不少客人為之卻步, 本人亦感到十分困擾不適。 本人多次向所屬街市的辦事處反映兼投訴, 但辦事處管理人員到場勸告佢不要倒"臭水", 佢不是口頭敷衍了事就是辯駁作消毒清潔。 我有三大疑問: 1)長期傾倒大量此類液體而影響他人算唔算犯法?清潔人員亦會用到消毒藥水,同佢既用法有無分別?有無用量既限定?如是,是那條例? 2)該檔主不容許街市清潔隊進入其檔範圍進行清潔 而用大量蘿和膠箱封起佢檔前所屬範圍, 是否合法? 3)該檔主並辯解其檔裡藏有大量"金"和財物,清潔人員接近要對有關損失負全責。 表面上有理,但妨礙清潔人員的工作又是否可行呢? 望各位網友以法律知識解答及提供可行良策!! 謝~ 先祝各位 新年快樂!!!!

最佳解答: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第132BO章 公眾街市規例 第9條 防止造成妨礙 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否則不得在公眾街市內豎設任何構築物,或放置任何物品或車輛,以致在該街市內造成妨礙。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22條 防止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 (1) 任何人如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或妨礙清道夫執行職務,或導致或准許任何物品或東西擺放於任何地方,以致妨礙或相當可能妨礙上述工作或上述清道夫執行職務─ (a) 該人即屬犯罪;及 (b) 法庭除可判處其他刑罰外,亦可命令將該物品或東西沒收。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以第2級罰款,而所犯罪行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另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證明而信納屬該罪行持續期間內的每一天,處以$50罰款。

其他解答:

第 358 章 - 水污染管制條例 s.9 禁止排入公用污水渠和公用排水渠的排放 (1)除第1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將任何物質排放入水質管制區內的公用 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即屬犯罪,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a)將住宅污水排放入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而該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 水渠─ (i)是歸政府名下並由政府保養,作為用以輸送髒水的污水渠或排水渠; (ii)是將排放引入歸政府名下並由政府保養,作為用以輸送髒水的污水渠 或排水渠的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或 (iii)是將污水送往廢水處理設施的,而來自該設施的排放,是領有牌照 的; (由1993年第83號第6條代替) (aa)將住宅污水排放入監督藉憲報公告指定作為用以輸送髒水或地面排水 的─ (i)公用污水渠;或 (ii)公用排水渠;或 (由1990年第67號第5條增補。由 1993年第83號第6條修訂) (b)將沒有污染的水排放入─ (i)公用污水渠;或 (ii)公用排水渠, 以輸送地面排水。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修訂) (2)除第12條另有規定外,凡有任何物質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從任 何處所排放入水質管制區內的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則除任何可能犯了第(1)款所訂罪行 的其他人外,該處所的佔用人亦屬犯罪。 (由1990年第67號第5及22條修訂) (3)在第(1)款中─ “住宅污水”(domestic sewage) 指在住戶居住或在工作地方的人家居使用 廁所、水廁、浴缸、淋浴器、洗滌盆、盥洗盆或其他衞生設備而產生的某一類別及某一數量的廢 物,但不包括─ (a)來自廢水處理設施的固體殘餘物; (b)來自使用電動或機動設備操作的廢水處理設施的流出物;或 (c)受《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規限的食物業所產生的廢 物; (由1993年第83號第6條代替。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沒有污染的水”(unpolluted water) 指─ (a)來自建築物的任何部分(包括從屬於建築物的地方)的雨水; (b)不含任何有毒、有害或污染物質的水。 (4)本條並不適用於─ (a)(由1990年第67號第5條廢除) (b)作下列用途的水─ (i)救火; (ii)與生命或財產受危害的事故相關連者; (iii)清洗街道、大道及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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