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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香港兒童身份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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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領取香港兒童身份證的地方 (p.s.我只要地方+地址) 更新: 我只要地方+地址+辨工時間

最佳解答:

入 境 事 務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地 址 :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2 樓 (上 環 地 鐵 站 E4 出 口)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入 境 事 務 處 - 東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 藍 田 匯 景 道 1- 17 號 匯 景 花 園 匯 景 廣 場 第 2 層 (藍 田 地 鐵 站 B 出 口)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入 境 事 務 處 - 西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250 號 油 麻 地 停 車 場 大 廈 閣 樓 ( 油 麻 地 地 鐵 站 C 出 口 )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入 境 事 務 處 - 沙 田 辦 事 處 地 址 :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3 樓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火 炭 辦 事 處 地 址 : 火 炭 樂 景 街 2 至18 號 銀 禧 閣 商 場 4 樓 405 及 406 號 舖 位 (火 炭 火 車 站 - C 出 口)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元 朗 辦 事 處 地 址 : 元 朗 西 菁 街 23 號 富 達 廣 場 地 下 B 舖 位 (大 棠 道 輕 鐵 站) 辦 公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其他解答:

去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 務 處啦! 凡 年 滿 11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凡 年 齡 不 足 18 歲 的 年 青 人 , 均 須 在 其 11 歲 生 日 後 30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凡 年 齡 不 足 11 歲 的 兒 童 , 均 須 在 首 次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時 同 時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已 污 損 或 損 壞 的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如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 費 用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齡 不 足 18 歲 人 士 所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主 任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人 員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及 年 滿 11 歲 的 受 供 養 子 女 所 獲 發 的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注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 假 期 除 外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address_4.htm 人 事 登 記 處 - 港 島 辦 事 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address_4_1.htm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address_4_2.htm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火 炭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元 朗 辦 事 處0D7DAC4E6DF60D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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